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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暴雨淹没地下车库造成车辆损失的法律分析

作者:杨仲山律师

杨仲山律师,广东信耀(黄埔)律师事务所主任。

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农村股份、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刑事辩护、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事业及机关单位法律顾问等各类民事、刑事、行政及非诉案件。





关于暴雨淹没地下车库造成车辆损失的法律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周四(21日)至周五(22日)遭遇特大暴雨,全区多个社区水浸,多台车辆被淹至车顶,逾百条巴士线路受影响,部分地铁线路停运。此外,广深线、京广线等列车也一度停运或延迟,增城和黄埔区学校需要停课。

由于暴雨导致大量雨水涌进地下车库,致业主停在地下车库的轿车被淹没,造成车辆全损,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负责,而物业公司则称,对业主的财产不存在保管义务,不应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我们需要确认车主与物业之间属于什么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使用权没有进行让渡,车主为业主,向物管公司长租车位,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保管合同关系。在物业保管合同期间,车主(业主)向物管公司缴纳的管理费、停车费,物管公司就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只要车主(业主)将其车辆停放在该物管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物管公司理应履行其对上述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管公司需要对被淹没的车辆承担责任,但责任比例需要结合事发当日降雨的等级、降雨的时长、涉案车辆被水淹没的程度、停车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合格、排水设施能否及时排出积水、遇到恶劣天气时是否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妨害等予以判断。

以某车主与物管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例

广州中院认为:车主支付管理费,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承担责任。车主预见到涨水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害仍将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存在一定的过失;物管公司未全面妥善地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车主的损失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又以没有购买车辆损失险要求免责,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物管公司承担一半的责任。

二、使用权进行了让渡,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没有车位管理,车主与物管公司无相应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车主为业主且与物管公司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没有享受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对没有保管合同关系的车主的车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某业主车在地下车库被淹,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无责为例

淮南区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业主只是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使用权,与物管公司没有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将其车辆交付给物管公司保管,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也没有交纳车位管理费用,物管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故对业主车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主非业主,临时停放并支付相关费用,与物管公司具有了保管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系收费停车场,停车场采取先停车,后收费,电脑自动计时形式管理,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车主即与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之间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主的车停在停车场,负有按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付费的义务,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提供停车位应具备安全停放车辆的基本功能,且应当尽到对车位及车辆的管理和服务义务。

以某车主与物管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例

商丘市中院认为:车主将车停进停车场,停车场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停车场的日常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发生积水后未能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未尽到相应责任,过错明显。对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车主非业主,临时停放未支付相关费用,与物管公司形成法律的另一种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形成的并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另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以车主与某宾馆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例。

广州中院认为;车主未办理退房手续,可以认定车主与宾馆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宾馆理应履行其对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车主未接听电话对车辆的救助产生了一定的延误,存在过错;宾馆因消防安全措施不合格,不能及时排出积水,导致地下停车场被雨水倒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车辆毁损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宾馆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物管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暴雨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情形,物管公司作为管理人,一般很难免除其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1.中国物业网《大雨倒灌车库车辆被淹 物业公司法律责任》

2.搜狐网《【案例】业主车在地下车库被淹, 为何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无责?》

3.裁判文书网《广东家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安家园宾馆、王亚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裁判文书网《广东香江旅游运输公司、王宏飞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辨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杨仲山律师、周莹莹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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